(一)受理
从委办公室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并根据处内分工分送承办人,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二)审查
承办人进行初审。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因法定情形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审查该事项是否需要评估。对影响深、牵涉面广、投资额大的项目,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咨询评估时间通知申请人(不计入规定时限)。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按项目核准机关规定时间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项目申请单位应配合咨询机构做好调查、材料收集、会议召开等工作。
6、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需要的,即时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7个工作日内)。
7、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审。
8、处长进行复审。
按照核准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需要会签的,送有关处室签具意见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三)决定
委分管副主任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批复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委办公室将委领导签字同意印发的文件编号,送文印室印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后寄送申请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初审机关。按有关程序在委公务信息网等媒体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范畴发布。 |